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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官方网站登录|朝俞R车WRITEAS震动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

日期:  2023-12-10

  凯发国际ღ◈◈,保险公司ღ◈◈,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养老保险ღ◈◈。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ღ◈◈,现予公布ღ◈◈,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ღ◈◈,保护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ღ◈◈,制定本规定ღ◈◈。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ღ◈◈、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ღ◈◈、检查和监督ღ◈◈。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ღ◈◈、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ღ◈◈。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ღ◈◈、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ღ◈◈。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ღ◈◈。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ღ◈◈,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ღ◈◈,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ღ◈◈。对符合条件的ღ◈◈,按照规定的标准ღ◈◈、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ღ◈◈,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ღ◈◈。对不符合条件的ღ◈◈,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ღ◈◈。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ღ◈◈、条件ღ◈◈、依据ღ◈◈、程序ღ◈◈、期限以及收费标准ღ◈◈、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ღ◈◈。

  省级ღ◈◈、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ღ◈◈,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ღ◈◈,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ღ◈◈、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ღ◈◈,下载朝俞R车WRITEAS震动器ღ◈◈、使用有关表格ღ◈◈。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ღ◈◈,应当按照减环节ღ◈◈、减材料ღ◈◈、减时限的要求ღ◈◈,积极推行一次办结ღ◈◈、限时办结等制度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ღ◈◈、便利ღ◈◈、高效的服务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ღ◈◈,对实现信息共享ღ◈◈、网上核查的ღ◈◈,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ღ◈◈、便捷办理的原则ღ◈◈,推进在驾驶人考场ღ◈◈、政务服务大厅等地设置服务站点ღ◈◈,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ღ◈◈,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ღ◈◈、地址ღ◈◈、联系电话ღ◈◈、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ღ◈◈,能够完整ღ◈◈、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ღ◈◈、驾驶人考试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ღ◈◈,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ღ◈◈。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ღ◈◈,验证申请人身份ღ◈◈,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ღ◈◈。

  第七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朝俞R车WRITEAS震动器ღ◈◈,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ღ◈◈,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ღ◈◈。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督制度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ღ◈◈、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ღ◈◈。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ღ◈◈、使用电子签名ღ◈◈、电子印章ღ◈◈、电子证照ღ◈◈。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ღ◈◈: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凯发k8官方网站登录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ღ◈◈、轻型牵引挂车ღ◈◈、普通三轮摩托车ღ◈◈、普通二轮摩托车ღ◈◈、轻便摩托车ღ◈◈、轮式专用机械车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ღ◈◈。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ღ◈◈:姓名ღ◈◈、性别ღ◈◈、出生日期ღ◈◈、国籍ღ◈◈、住址ღ◈◈、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ღ◈◈、照片ღ◈◈;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ღ◈◈:初次领证日期ღ◈◈、准驾车型代号ღ◈◈、有效期限ღ◈◈、核发机关印章ღ◈◈、档案编号ღ◈◈、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ღ◈◈。

  1.申请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ღ◈◈,在18周岁以上ღ◈◈;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ღ◈◈、普通三轮摩托车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ღ◈◈,在18周岁以上ღ◈◈,60周岁以下ღ◈◈;

  3.申请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轻型牵引挂车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ღ◈◈,在20周岁以上ღ◈◈,60周岁以下ღ◈◈;

  5.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ღ◈◈,申请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ღ◈◈,在19周岁以上ღ◈◈,60周岁以下ღ◈◈。

  1.身高ღ◈◈:申请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大型货车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ღ◈◈,身高为155厘米以上ღ◈◈。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ღ◈◈,身高为150厘米以上ღ◈◈。

  2.视力ღ◈◈:申请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ღ◈◈,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ღ◈◈。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ღ◈◈,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ღ◈◈。单眼视力障碍ღ◈◈,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ღ◈◈,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ღ◈◈,可以申请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4.听力ღ◈◈: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ღ◈◈。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ღ◈◈,可以申请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5.上肢ღ◈◈:双手拇指健全ღ◈◈,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ღ◈◈,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ღ◈◈。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ღ◈◈,且双手手掌完整的ღ◈◈,可以申请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6.下肢ღ◈◈: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ღ◈◈,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ღ◈◈。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ღ◈◈,但右下肢正常的ღ◈◈,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8.右下肢ღ◈◈、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ღ◈◈,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ღ◈◈,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ღ◈◈。一只手掌缺失ღ◈◈,另一只手拇指健全ღ◈◈,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ღ◈◈,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ღ◈◈,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ღ◈◈,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9.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ღ◈◈、判断力ღ◈◈、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ღ◈◈,可以申请小型汽车朝俞R车WRITEAS震动器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ღ◈◈、癫痫病ღ◈◈、美尼尔氏症ღ◈◈、眩晕症ღ◈◈、癔病ღ◈◈、震颤麻痹ღ◈◈、精神病ღ◈◈、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ღ◈◈;

  (二)三年内有吸食ღ◈◈、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ღ◈◈,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ღ◈◈;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ღ◈◈、超员ღ◈◈、超速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ღ◈◈;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ღ◈◈;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ღ◈◈;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ღ◈◈,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十六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ღ◈◈,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ღ◈◈、大型货车ღ◈◈、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ღ◈◈、普通三轮摩托车ღ◈◈、普通二轮摩托车ღ◈◈、轻便摩托车ღ◈◈、轮式专用机械车ღ◈◈、无轨电车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凯发k8官方网站登录ღ◈◈,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ღ◈◈,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ღ◈◈、轻型牵引挂车ღ◈◈、普通三轮摩托车ღ◈◈、普通二轮摩托车ღ◈◈、轻便摩托车ღ◈◈、轮式专用机械车ღ◈◈、无轨电车ღ◈◈、有轨电车ღ◈◈。

  第十七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ღ◈◈,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ღ◈◈,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ღ◈◈。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ღ◈◈、中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ღ◈◈,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ღ◈◈:

  (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ღ◈◈,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ღ◈◈;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ღ◈◈,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ღ◈◈、大型货车ღ◈◈、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ღ◈◈,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ღ◈◈;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ღ◈◈,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ღ◈◈,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ღ◈◈,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ღ◈◈;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ღ◈◈,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ღ◈◈、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ღ◈◈,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ღ◈◈,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ღ◈◈。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ღ◈◈,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ღ◈◈,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ღ◈◈,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不得申请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ღ◈◈:

  (四)有吸食ღ◈◈、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ღ◈◈,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ღ◈◈、强制隔离戒毒ღ◈◈、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ღ◈◈;

  第十九条持有军队ღ◈◈、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ღ◈◈,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ღ◈◈,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二十条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ღ◈◈,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ღ◈◈,且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一年内累计居留九十日以上的ღ◈◈,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ღ◈◈。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中型客车机动车驾驶证的ღ◈◈,还应当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ღ◈◈。

  第二十一条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ღ◈◈,需要临时驾驶机动车的ღ◈◈,应当按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ღ◈◈。

  对入境短期停留的ღ◈◈,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ღ◈◈;停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ღ◈◈,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一年ღ◈◈。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ღ◈◈,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ღ◈◈、考试的ღ◈◈,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ღ◈◈。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ღ◈◈,申请增加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ღ◈◈,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ღ◈◈。

  第二十四条持军队ღ◈◈、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ღ◈◈,应当确认申请信息ღ◈◈,并提交以下证明ღ◈◈、凭证ღ◈◈: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ღ◈◈。属于复员ღ◈◈、转业ღ◈◈、退伍的人员ღ◈◈,还应当提交军队ღ◈◈、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ღ◈◈、转业ღ◈◈、退伍证明ღ◈◈。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ღ◈◈。属于非中文表述的ღ◈◈,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ღ◈◈。

  第二十六条实行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ღ◈◈,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ღ◈◈、时间学习驾驶技能ღ◈◈,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ღ◈◈。

  第二十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ღ◈◈: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准驾车型资格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ღ◈◈,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ღ◈◈;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明ღ◈◈、凭证齐全ღ◈◈、符合法定形式的ღ◈◈,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ღ◈◈,并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ღ◈◈。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ღ◈◈,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ღ◈◈;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ღ◈◈,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ღ◈◈;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ღ◈◈,申请增加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ღ◈◈,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学籍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实现与医疗机构等单位联网核查的ღ◈◈,申请人免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证明ღ◈◈、凭证ღ◈◈。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ღ◈◈,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ღ◈◈;不需要考试的ღ◈◈,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ღ◈◈。申请人属于复员ღ◈◈、转业ღ◈◈、退伍人员持军队ღ◈◈、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ღ◈◈,应当收回军队ღ◈◈、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二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ღ◈◈、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ღ◈◈,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ღ◈◈。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ღ◈◈、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ღ◈◈、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ღ◈◈。

  已持有大型客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ღ◈◈,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ღ◈◈。

  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ღ◈◈,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ღ◈◈,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ღ◈◈。

  已持有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ღ◈◈,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ღ◈◈,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ღ◈◈,申请变更的ღ◈◈,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ღ◈◈。

  第三十二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ღ◈◈:道路通行ღ◈◈、交通信号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ღ◈◈、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和规章ღ◈◈。

  (一)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ღ◈◈、侧方停车ღ◈◈、通过单边桥ღ◈◈、曲线行驶ღ◈◈、直角转弯ღ◈◈、通过限宽门ღ◈◈、窄路掉头ღ◈◈,以及模拟高速公路ღ◈◈、连续急弯山区路ღ◈◈、隧道ღ◈◈、雨(雾)天ღ◈◈、湿滑路ღ◈◈、紧急情况处置ღ◈◈;

  (二)小型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ღ◈◈、侧方停车ღ◈◈、曲线行驶ღ◈◈、直角转弯ღ◈◈;

  (三)小型自动挡汽车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倒车入库ღ◈◈、侧方停车ღ◈◈、曲线行驶ღ◈◈、直角转弯ღ◈◈;

  (五)三轮汽车ღ◈◈、普通三轮摩托车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ღ◈◈、通过单边桥ღ◈◈;

  第三十四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ღ◈◈: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ღ◈◈、起步ღ◈◈、直线行驶ღ◈◈、加减挡位操作ღ◈◈、变更车道ღ◈◈、靠边停车ღ◈◈、直行通过路口ღ◈◈、路口左转弯ღ◈◈、路口右转弯ღ◈◈、通过人行横道线ღ◈◈、通过学校区域ღ◈◈、通过公共汽车站ღ◈◈、会车ღ◈◈、超车ღ◈◈、掉头ღ◈◈、夜间行驶ღ◈◈;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ღ◈◈,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ღ◈◈。

  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凯发k8官方网站登录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ღ◈◈,其中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ღ◈◈,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ღ◈◈,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ღ◈◈。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ღ◈◈。不进行夜间考试的ღ◈◈,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ღ◈◈。

  对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ღ◈◈、隧道ღ◈◈、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ღ◈◈。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ღ◈◈。

  第三十五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ღ◈◈: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ღ◈◈、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ღ◈◈、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ღ◈◈、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ღ◈◈、伤员急救知识等ღ◈◈。

  第三十六条持军队ღ◈◈、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ღ◈◈,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ღ◈◈;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ღ◈◈,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三十七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ღ◈◈,应当考试科目一ღ◈◈。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ღ◈◈,应当考试科目一ღ◈◈、科目二和科目三ღ◈◈。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ღ◈◈,考试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ღ◈◈,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凯发k8官方网站登录ღ◈◈,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ღ◈◈;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ღ◈◈,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ღ◈◈。

  第三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ღ◈◈。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ღ◈◈,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ღ◈◈。有条件的地方ღ◈◈,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ღ◈◈,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ღ◈◈。科目二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ღ◈◈,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ღ◈◈。

  申请人申请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ღ◈◈,因当地尚未设立科目二考场的ღ◈◈,可以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ღ◈◈。

  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ღ◈◈,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ღ◈◈,居住地发生变更的ღ◈◈,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ღ◈◈,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ღ◈◈。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ღ◈◈。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ღ◈◈,采用互联网ღ◈◈、电话ღ◈◈、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ღ◈◈。

  第四十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ღ◈◈,科目一考试合格后ღ◈◈,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ღ◈◈。

  属于第三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以及第五款规定申请变更准驾车型的ღ◈◈,受理后直接核发学习驾驶证明ღ◈◈。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ღ◈◈,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ღ◈◈。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ღ◈◈,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ღ◈◈。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ღ◈◈。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ღ◈◈,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ღ◈◈。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ღ◈◈,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ღ◈◈。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ღ◈◈。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ღ◈◈,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ღ◈◈,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ღ◈◈、时间进行ღ◈◈。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ღ◈◈,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ღ◈◈、粘贴学车专用标识凯发k8官方网站登录ღ◈◈,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ღ◈◈。

  第四十三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ღ◈◈,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ღ◈◈:

  (一)报考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ღ◈◈、轮式专用机械车ღ◈◈、无轨电车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ღ◈◈,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ღ◈◈;

  (二)报考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ღ◈◈,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ღ◈◈。

  第四十四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ღ◈◈,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ღ◈◈:

  (一)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ღ◈◈,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ღ◈◈。

  (二)报考小型汽车ღ◈◈、轮式专用机械车ღ◈◈、无轨电车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ღ◈◈,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ღ◈◈。

  (三)报考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ღ◈◈,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ღ◈◈。属于已经持有汽车类驾驶证ღ◈◈,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ღ◈◈,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ღ◈◈。

  第四十五条持军队ღ◈◈、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ღ◈◈,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ღ◈◈。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ღ◈◈,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ღ◈◈,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ღ◈◈。

  第四十七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ღ◈◈,考试不合格的ღ◈◈,可以补考一次ღ◈◈。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ღ◈◈,本次考试终止ღ◈◈,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ღ◈◈,但科目二ღ◈◈、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ღ◈◈,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ღ◈◈。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ღ◈◈,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凯发k8官方网站登录ღ◈◈。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ღ◈◈,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ღ◈◈。

  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ღ◈◈,随机安排考生分组ღ◈◈,随机选取考试路线ღ◈◈。

  第四十九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ღ◈◈,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安民警ღ◈◈、警务辅助人员中选拔足够数量的考试员ღ◈◈,从事考试工作ღ◈◈。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ღ◈◈、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工作和监督职责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ღ◈◈,严格按照规定考试ღ◈◈,接受社会监督ღ◈◈。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ღ◈◈,讲解考试要求ღ◈◈,核实申请人身份ღ◈◈;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ღ◈◈,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ღ◈◈;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ღ◈◈,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ღ◈◈。

  第五十条考试员ღ◈◈、考试辅助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ღ◈◈,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ღ◈◈、未经考试ღ◈◈、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ღ◈◈,不得减少考试项目ღ◈◈、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ღ◈◈、协助ღ◈◈、纵容考试作弊ღ◈◈,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ღ◈◈、社会考场经营活动ღ◈◈,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ღ◈◈、社会考场ღ◈◈、教练员ღ◈◈、申请人的财物ღ◈◈。

  第五十一条直辖市ღ◈◈、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ღ◈◈,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ღ◈◈。对考场布局ღ◈◈、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ღ◈◈,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ღ◈◈,并按照公平竞争ღ◈◈、择优选定的原则ღ◈◈,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ღ◈◈。对考试供给能力能够满足考试需求的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ღ◈◈,不再购买社会考场服务ღ◈◈。

  考试场地建设ღ◈◈、路段设置ღ◈◈、车辆配备ღ◈◈、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ღ◈◈、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ღ◈◈。考试场地ღ◈◈、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ღ◈◈,定期开展考试场地ღ◈◈、考试车辆ღ◈◈、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ღ◈◈。

  第五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ღ◈◈、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ღ◈◈、预约计划ღ◈◈、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ღ◈◈,公布考场布局ღ◈◈、考试路线和流程ღ◈◈。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ღ◈◈。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ღ◈◈、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ღ◈◈,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ღ◈◈。

  第五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严格比对ღ◈◈、核验考生身份ღ◈◈,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ღ◈◈、录像ღ◈◈,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ღ◈◈,没有使用录音ღ◈◈、录像设备的ღ◈◈,不得组织考试ღ◈◈。严肃考试纪律ღ◈◈,规范考场秩序ღ◈◈,对考场秩序混乱的ღ◈◈,应当中止考试ღ◈◈。考试过程中ღ◈◈,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ღ◈◈。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ღ◈◈,存储录音ღ◈◈、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ღ◈◈。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ღ◈◈,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ღ◈◈、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ღ◈◈,应当进行调查处理ღ◈◈。

  第五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ღ◈◈、考试设备ღ◈◈、考试车辆ღ◈◈、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ღ◈◈,核定每个考场ღ◈◈、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ღ◈◈。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ღ◈◈、教练车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ღ◈◈。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ღ◈◈,通过远程监控ღ◈◈、数据分析ღ◈◈、日常检查ღ◈◈、档案抽查ღ◈◈、业务回访等方式ღ◈◈,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ღ◈◈。

  直辖市ღ◈◈、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ღ◈◈、分析ღ◈◈,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ღ◈◈、分析ღ◈◈,及时查处ღ◈◈、通报发现的问题ღ◈◈。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ღ◈◈,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ღ◈◈。

  第五十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ღ◈◈,办公场所ღ◈◈、设施设备ღ◈◈、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办理需求ღ◈◈,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ღ◈◈。

  直辖市ღ◈◈、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业务的指导ღ◈◈、培训和监督管理ღ◈◈。

  社会考场的考试系统应当接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系统ღ◈◈,实时上传考试过程录音录像ღ◈◈、考试成绩等信息ღ◈◈。

  第五十八条直辖市ღ◈◈、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ღ◈◈、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ღ◈◈。

  直辖市ღ◈◈、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ღ◈◈、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ღ◈◈,按照考试合格率ღ◈◈、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ღ◈◈,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ღ◈◈。

  第五十九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ღ◈◈、发证情况ღ◈◈,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ღ◈◈。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ღ◈◈,直辖市ღ◈◈、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ღ◈◈。

  直辖市ღ◈◈、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ღ◈◈、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ღ◈◈、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ღ◈◈、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ღ◈◈,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ღ◈◈、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ღ◈◈、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ღ◈◈,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六十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ღ◈◈,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ღ◈◈,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ღ◈◈。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ღ◈◈,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ღ◈◈。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ღ◈◈,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ღ◈◈,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ღ◈◈;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ღ◈◈,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ღ◈◈,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ღ◈◈,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ღ◈◈。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ღ◈◈,并提交以下证明ღ◈◈、凭证ღ◈◈: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凯发k8官方网站登录ღ◈◈,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ღ◈◈。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ღ◈◈,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ღ◈◈。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ღ◈◈,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ღ◈◈,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ღ◈◈。

  第六十五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ღ◈◈,不得驾驶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轮式专用机械车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ღ◈◈。持有大型客车朝俞R车WRITEAS震动器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ღ◈◈,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ღ◈◈,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ღ◈◈,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ღ◈◈。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ღ◈◈,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ღ◈◈、轻型牵引挂车ღ◈◈、普通三轮摩托车ღ◈◈、普通二轮摩托车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ღ◈◈,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ღ◈◈;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ღ◈◈,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ღ◈◈。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ღ◈◈,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ღ◈◈。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ღ◈◈,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ღ◈◈。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ღ◈◈,应当确认申请信息ღ◈◈,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ღ◈◈: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ღ◈◈,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ღ◈◈;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ღ◈◈,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ღ◈◈。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ღ◈◈,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ღ◈◈,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ღ◈◈,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ღ◈◈。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ღ◈◈,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ღ◈◈、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ღ◈◈。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ღ◈◈,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ღ◈◈,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ღ◈◈,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ღ◈◈。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ღ◈◈,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六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ღ◈◈、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ღ◈◈,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ღ◈◈。对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ღ◈◈,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凯发k8官方网站登录ღ◈◈。其中ღ◈◈,对符合第六十四条ღ◈◈、第六十五条ღ◈◈、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ღ◈◈、第六十七条规定的ღ◈◈,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ღ◈◈。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ღ◈◈,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ღ◈◈。符合规定的ღ◈◈,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ღ◈◈。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六十三条ღ◈◈、第六十五条ღ◈◈、第六十六条ღ◈◈、第六十七条第一款ღ◈◈、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换证ღ◈◈、补证业务时ღ◈◈,应当同时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ღ◈◈。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ღ◈◈,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ღ◈◈,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ღ◈◈,记分周期为12个月ღ◈◈,满分为12分ღ◈◈。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ღ◈◈、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ღ◈◈,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ღ◈◈。

  持有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ღ◈◈,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ღ◈◈。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ღ◈◈,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ღ◈◈。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ღ◈◈,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ღ◈◈。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ღ◈◈,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ღ◈◈。

  持有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ღ◈◈,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ღ◈◈,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ღ◈◈、交通安全文明驾驶ღ◈◈、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ღ◈◈,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ღ◈◈。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ღ◈◈、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ღ◈◈、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ღ◈◈、教育和考试的ღ◈◈,不予通过审验ღ◈◈。

  第七十四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ღ◈◈,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ღ◈◈,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ღ◈◈。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ღ◈◈,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ღ◈◈,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ღ◈◈,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ღ◈◈。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ღ◈◈、出国(境)等原因ღ◈◈,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ღ◈◈、审验ღ◈◈、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ღ◈◈,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ღ◈◈。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ღ◈◈,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ღ◈◈。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ღ◈◈。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ღ◈◈、消防车ღ◈◈、救护车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ღ◈◈、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ღ◈◈,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ღ◈◈。其中ღ◈◈,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ღ◈◈,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ღ◈◈。

  第七十八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ღ◈◈,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ღ◈◈。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ღ◈◈,应当佩戴助听设备朝俞R车WRITEAS震动器ღ◈◈。有视力矫正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ღ◈◈,应当佩戴眼镜ღ◈◈。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ღ◈◈、癫痫病ღ◈◈、美尼尔氏症ღ◈◈、眩晕症ღ◈◈、癔病ღ◈◈、震颤麻痹ღ◈◈、精神病ღ◈◈、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ღ◈◈;

  (六)被查获有吸食ღ◈◈、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ღ◈◈,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ღ◈◈、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ღ◈◈,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ღ◈◈;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ღ◈◈,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ღ◈◈;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ღ◈◈,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ღ◈◈;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ღ◈◈,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ღ◈◈,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ღ◈◈,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ღ◈◈;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ღ◈◈,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ღ◈◈,可以恢复驾驶资格ღ◈◈。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ღ◈◈。

  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ღ◈◈,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ღ◈◈,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ღ◈◈,可以恢复驾驶资格ღ◈◈。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ღ◈◈。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ღ◈◈,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ღ◈◈,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ღ◈◈、交通事故处理完毕ღ◈◈。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ღ◈◈,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ღ◈◈。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ღ◈◈、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ღ◈◈,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ღ◈◈,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ღ◈◈。

  持有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ღ◈◈,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ღ◈◈,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ღ◈◈。

  第八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ღ◈◈,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ღ◈◈、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ღ◈◈、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ღ◈◈、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ღ◈◈。

  车辆管理所发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驾驶证补证ღ◈◈、换证等业务存在前款规定嫌疑情形的ღ◈◈,应当转为现场办理ღ◈◈,当场审查申请材料ღ◈◈,及时开展调查ღ◈◈。

  第八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开展调查时ღ◈◈,可以通知申请人协助调查ღ◈◈,询问嫌疑情况ღ◈◈,记录调查内容ღ◈◈,并可以采取实地检查ღ◈◈、调取档案ღ◈◈、调取考试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核查ღ◈◈。

  对经调查发现涉及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ღ◈◈,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ღ◈◈,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办理ღ◈◈。

  第八十五条办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时ღ◈◈,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ღ◈◈。办理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ღ◈◈,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县级ღ◈◈、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ღ◈◈,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ღ◈◈、乡镇卫生院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ღ◈◈、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可以出具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名称ღ◈◈、地址及联系方式ღ◈◈。

  第八十六条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ღ◈◈,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ღ◈◈。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ღ◈◈,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ღ◈◈、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ღ◈◈;

  (六)身心健康ღ◈◈,无传染性疾病ღ◈◈,无癫痫病ღ◈◈、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ღ◈◈,无酗酒ღ◈◈、吸毒行为记录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ღ◈◈,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ღ◈◈,确认申请信息ღ◈◈,并提交以下证明ღ◈◈、凭证ღ◈◈: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ღ◈◈、凭证ღ◈◈,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ღ◈◈,确认申请人无犯罪ღ◈◈、吸毒行为记录ღ◈◈。对符合条件的ღ◈◈,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ღ◈◈,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ღ◈◈;不符合条件的ღ◈◈,应当书面说明理由ღ◈◈。

  第九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ღ◈◈。审验时ღ◈◈,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ღ◈◈,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ღ◈◈、交通安全文明驾驶ღ◈◈、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ღ◈◈,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ღ◈◈。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ღ◈◈,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ღ◈◈、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ღ◈◈。

  第九十二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ღ◈◈,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ღ◈◈: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ღ◈◈、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ღ◈◈;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ღ◈◈,处五百元以下罚款ღ◈◈;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ღ◈◈。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ღ◈◈、舞弊行为的ღ◈◈,取消考试资格ღ◈◈,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ღ◈◈;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ღ◈◈。

  申请人以欺骗ღ◈◈、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ღ◈◈,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ღ◈◈,处二千元以下罚款ღ◈◈;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ღ◈◈。

  组织朝俞R车WRITEAS震动器ღ◈◈、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ღ◈◈。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ღ◈◈,处五百元以下罚款ღ◈◈;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ღ◈◈。申请人以欺骗ღ◈◈、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ღ◈◈,处二千元以下罚款ღ◈◈;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ღ◈◈。

  第九十四条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ღ◈◈,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ღ◈◈,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ღ◈◈。

  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ღ◈◈:

  第九十六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ღ◈◈:

  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ღ◈◈: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ღ◈◈。

  (三)持有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ღ◈◈,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ღ◈◈。

  第一百条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ღ◈◈、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ღ◈◈,相应学习记录无效ღ◈◈,重新参加审验学习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ღ◈◈。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ღ◈◈,有违法所得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ღ◈◈,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ღ◈◈;没有违法所得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零一条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公安厅ღ◈◈、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ღ◈◈,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ღ◈◈,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ღ◈◈。

  第一百零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ღ◈◈、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ღ◈◈、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ღ◈◈,应当接受监察机关ღ◈◈、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ღ◈◈、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ღ◈◈、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ღ◈◈,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ღ◈◈。

  第一百零三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ღ◈◈;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ღ◈◈、未经考试ღ◈◈、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ღ◈◈,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ღ◈◈。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ღ◈◈、补证ღ◈◈、提交身体条件证明ღ◈◈、提交审验材料ღ◈◈、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ღ◈◈。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ღ◈◈,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委托书ღ◈◈。

  第一百零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驾驶人考试ღ◈◈、驾驶证管理档案电子化ღ◈◈。机动车驾驶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ღ◈◈。

  机动车驾驶证ღ◈◈、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制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ღ◈◈。

  第一百零八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ღ◈◈。拖拉机驾驶证式样ღ◈◈、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ღ◈◈。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ღ◈◈,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ღ◈◈。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ღ◈◈,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ღ◈◈、文职干部证ღ◈◈、士兵证ღ◈◈、离休证ღ◈◈、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ღ◈◈,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驻地住址证明ღ◈◈。

  3.香港ღ◈◈、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ღ◈◈,是港澳居民居住证ღ◈◈;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ღ◈◈。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ღ◈◈,是台湾居民居住证ღ◈◈;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ღ◈◈。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ღ◈◈,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ღ◈◈,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ღ◈◈、居留许可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ღ◈◈;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ღ◈◈。

  7.外国驻华使馆ღ◈◈、领馆人员ღ◈◈、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ღ◈◈,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ღ◈◈。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ღ◈◈,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ღ◈◈。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ღ◈◈,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驻地住址ღ◈◈。

  4.外国驻华使馆ღ◈◈、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ღ◈◈,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ღ◈◈。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ღ◈◈、香港ღ◈◈、澳门特别行政区ღ◈◈、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正式机动车驾驶证ღ◈◈,不包括学习驾驶证ღ◈◈、临时驾驶证ღ◈◈、实习驾驶证ღ◈◈。

  (四)汽车类驾驶证是指大型客车ღ◈◈、重型牵引挂车ღ◈◈、城市公交车ღ◈◈、中型客车ღ◈◈、大型货车ღ◈◈、小型汽车ღ◈◈、小型自动挡汽车ღ◈◈、低速载货汽车ღ◈◈、三轮汽车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ღ◈◈、轻型牵引挂车ღ◈◈、轮式专用机械车ღ◈◈、无轨电车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ღ◈◈。摩托车类驾驶证是指普通三轮摩托车ღ◈◈、普通二轮摩托车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ღ◈◈。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ღ◈◈。本规定生效后ღ◈◈,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ღ◈◈,以本规定为准ღ◈◈。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ღ◈◈,现予公布ღ◈◈,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ღ◈◈。